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举报称,安徽省合肥市一些搬家公司将街头流浪的智障人员带回,充当搬运公司的苦力,搬家公司只管“智障工”能够填饱肚皮,除此以外几乎不付任何报酬。
搬家公司人员招聘问的第一句话竟然是“他身上有没有残疾,有没有家庭,身份证有没有”。并且如果是正常人就会被拒绝。
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:
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,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在职工的招用、聘用、转正、晋级、职称评定、劳动报酬、生活福利、劳动保险等方面,不得歧视残疾人。
这些搬家公司已经很明显的伤害了这些智障人士的利益;在法律上,这些搬家公司应该受到惩罚;在道德上,这些搬家公司也应受到世人的唾骂。
但是作者请大家不要急着唾骂这些黑心的搬家公司,请注意这篇新闻上有这么一段:
安徽省民政厅调研员陆端新认为,雇佣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属于非法用工。对于非法用工,劳动监察部门设有专门打击非法用工的组织,每年都会针对此类问题进行检查,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用工单位。而且,在对残疾人的救助上,国家也设有相应的救助政策,不管是在城市还是乡村,不管是有监护人监管的还是街头流浪人,救助站都应该积极发挥作用,对有需要的人实施救助。
安徽省民政厅调研员陆端新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,可为什么文章给出的是他的“认为”,是他的个人意见?
本段在末尾为什么说:“救助站都应该积极发挥作用。”而不是说:“救助站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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